孩子在家長陪同下到醫院看病,因在樓道奔跑時踩在樓梯護欄上,護欄發生斷裂,孩子隨護欄一起墜落受傷。最近,廈門集美區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特殊的身體權糾紛。
意外
孩子踩在護欄上隨斷裂護欄墜落
去年3月,小華在母親阿茵的帶領下到集美某醫院門診樓2樓看病。當天排隊看病的人很多,在候診區排隊期間,小華獨自跑向樓道另一側的產科取號台,並跑到樓梯出入口的護欄處,踩在護欄最下面一欄上。誰知,護欄突然斷裂,小華隨著整塊護欄一起墜落。
事發後,醫院對小華進行了治療。經診斷,小華的右股骨下斷裂縫骨折,下頦部裂傷以及面部外傷。小華在這家醫院住院28天,醫療費用為1.3萬元,由院方全部墊付。
出院後,阿茵委託司法鑒定所進行鑒定,鑒定意見為:小華因意外高處墜落致右股骨下端干骺端骨骺線形骨折,構成交通事故十級傷殘;建議予以護理期限30日,營養期限60日。
爭議
孩子候診出意外醫院該不該擔責
阿茵認 荃灣迷你倉價錢,小華僅6歲,本次事故可能會對其日後的身體發育造成不可估量的後果。而造成事故的原因是小華在醫院排隊等候就診時,靠在醫院年久未修、殘缺破舊的護欄上,該護欄斷裂才導致孩子從4米高的地方摔下。因此,阿茵請求法院判決醫院賠償各項費用合計13.5萬元,按醫藥費10%賠償營養費。
醫院方面則認為,小華摔傷的過錯在於小華自身,醫院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如果要追究,也應該追究施工單位,因為墜樓處不銹鋼斷裂是施工質量引起的,是施工單位的責任。
判決
醫院擔責89%賠償10.5萬元
經過審理,法院認為,作為民眾接受醫療服務的公共場所,該醫院未能盡到相應的安全保障義務避免事故的發生,應當承擔主要的賠償責任。但小華事發時不滿6週歲,其母親作為監護人未能隨身看護,讓其私自跑到距離候診區20米左右的護欄處,並未能阻止其踩在護欄上,最終導致事發,屬監護不周,因此應適當減輕醫院的民事責任。
最終,法院酌定醫院承擔89%的賠償責任。綜合該院承擔的賠償責任、精神損害賠償並扣除醫院已支付的醫療費,法院判決醫院賠償小華經濟損失10.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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