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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長樂一少年與5名小夥伴相約一起去池塘游泳,卻不慎溺水身亡。事後,死者的父母將孩子的5名小夥伴、池塘所在地村委會以及當地鎮政府一起送上了被告席,索賠78萬元。近日,長樂市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15歲少年溺水身亡2014年7月5日中午,家住長樂的15歲少年陳某與同村5名小夥伴相約一起去臨近的一處池塘游泳。該池塘位於長樂文嶺村與阜山村交界處,在這兩個村的爭議地範圍內。雖然池塘周邊設置有「禁止游泳」「下河危險」等警示標誌,但6人還是不顧危險,進池塘游泳。不幸的事情終於發生,陳某不慎進入深水區,因不會游泳而溺水。看到陳某在水中奮力掙扎,其他5名少年先後上前救助,但均未成功,於是上岸打電話報警。警察及120救助人員隨即趕到現場施救。然而,陳某被打撈上岸時,已不幸身亡。死者家屬索賠78萬事發後,陳某父母認為,文嶺村村委會和阜山村村委會未對池塘採取安全管理措施,當地鎮政府作為行政管理機關,也未組織兩村對池塘進行安全管理,三者均存在過錯;陳某的5名少年朋友與陳某共同前往游泳,卻未盡到安全保障和關照義務,也應承擔責任。陳某父母遂將上述單位及人員作為被告起訴至福建省長樂法院,要求他們共同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78萬多元。村委會是否有過錯?法院審理認 迷你倉荃灣區,事發池塘位於文嶺村與阜山村爭議地範圍,且兩村均不能提供證據證明該宗土地的實際歸屬,而該池塘作為一個整體,池塘內的水又為周邊兩村農民所使用,法院因此可認定,文嶺村村委會和阜山村村委會對事發池塘均有監管職責。經查,該池塘以前曾發生過溺水死亡事件,文嶺村委會雖然有在周邊設置警示標誌,但兩村在危險因素消除上仍然存在不作為,沒有為池塘安裝防護設施或安排人員值守,以致危險源繼續存在。兩村委會均有過錯且過失程度相當,故對損害結果應各自承擔15%的責任。當地鎮政府不是該宗土地的所有權人,對事發池塘不具有管理職責。同伴是否承擔相應責任?向與陳某一起去游泳的小夥伴索賠是否合理?法官認為,經查,陳某的5名小夥伴年齡均在14歲至16歲間,均為限制行為能力人,而法律沒有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對一同外出玩耍的同齡人負有保護義務,而且這5人發現陳某溺水時,還施以救助,因此,他們的行為與陳某的溺水身亡沒有法律上的直接因果關係,不應承擔賠償責任。兩村委會各賠償10萬元法院審理認為,根據法律規定,陳某15歲,是限制行為能力人,對自身安全能夠盡到一定的安全注意義務,然而事發時,陳某卻未對自已的人身安全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故對事故發生有一定過錯。陳某的父母作為監護人,未盡到監護責任,存在重大過錯,故對損害結果應自行承擔70%的責任。最終,長樂法院判決文嶺村村委會和阜山村村委會分別賠償陳某父母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各10萬餘元,其他被告不承擔賠償責任,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迷你倉荃灣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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